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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掌摑事件:只要還手,就是互毆?_全球快訊

時間:2023-05-08 18:56:03    來源:澎湃新聞    

近日,一女子制止高鐵后排“熊孩子”吵鬧與踢椅背,卻反被孩子家長辱罵、掌摑,引發(fā)廣泛關注。

5月2日,該女子獨自乘坐高鐵,后排為三名小孩兩位大人。期間小孩一直在玩游戲,多次踢椅背。女子不堪其擾回頭制止,卻遭到家長辱罵,雙方起了爭執(zhí)。孩子家長扇了女子一巴掌,該女子也進行了反擊。事后,警方認定構成互毆,在對該女子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寫道“……發(fā)生爭吵,進而互相用手毆打?qū)Ψ健?,并對其處?00元行政處罰;對“熊孩子”家長處以500元行政處罰。女子最新回應稱,“不接受和解,不需要賠償”,已提起行政復議。


(資料圖片)

該處理結果一經(jīng)曝光,很多網(wǎng)友發(fā)出了“挨了打不能還手?還手了還要被罰款?”的疑問。的確,從現(xiàn)有材料來看,公安機關作出“互毆”認定,意味著如若當時女子不反擊,或許就不用受到行政處罰。這必然會給民眾釋放“挨打后不能反擊”的信號。

一般情況下,互毆與正當防衛(wèi)是互斥、對立關系,這不存在爭議。正如著名刑法學教授陳興良所說:“互毆可以否定防衛(wèi),而防衛(wèi)則需要排除互毆”??梢妼τ凇盎钡囊?guī)范認定尤為重要。

對此,首先應明確何為“互毆”。以該事件為例,女子和“熊孩子”家長雙方到底能否認定為“互毆”呢?

通常認為,“互毆”即相互斗毆,是指參與者在斗毆意圖、傷害故意的支配下積極實施的互相侵害的行為。有學者將互毆區(qū)分為真正的互毆和不真正的互毆,前者指雙方事先約定的相互攻擊行為,后者則非基于雙方事先約定,也是司法實踐中對其與正當防衛(wèi)作出區(qū)分的難點所在。

另外,聯(lián)系聚眾斗毆罪的相關規(guī)定,有利于更好地理解“互毆”的概念。根據(jù)《辦理聚眾斗毆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聚眾斗毆罪是指拉幫結伙,人數(shù)一般達三人以上,有聚眾斗毆故意的互相毆斗的行為;通常表現(xiàn)為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其他不正當動機而成幫結伙地斗毆,往往造成嚴重后果。具有“互毆”故意是構成聚眾斗毆罪的基礎,嚴重互毆可能升級為聚眾斗毆,構成犯罪。

很顯然,互毆是“不正對不正”,而正當防衛(wèi)則是“正對不正”。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正當防衛(wèi)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通常認為,構成正當防衛(wèi)需滿足起因條件、時間條件、意思條件、對象條件、限度條件等五個條件。我國《民法典》也明確規(guī)定,“因正當防衛(wèi)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事實上,“互毆泛化”問題存在良久,盡管理論與實務界作出了諸多改變的努力,將案件認定為互毆而否定正當防衛(wèi)仍是司法實踐的慣常做法。對此,今年3月,最高檢與公安部聯(lián)合印發(fā)《關于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作出了進一步規(guī)定。

《意見》明確提出“準確區(qū)分正當防衛(wèi)與互毆型故意傷害”,并指出,“因瑣事發(fā)生爭執(zhí),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fā)打斗,對于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沖突的情況下仍繼續(xù)侵害,還擊一方造成對方傷害的,一般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wèi)”,“要堅持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原則,綜合考察案發(fā)起因、對沖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兇器、是否采用明顯不相當?shù)谋┝Α⑹欠窦m集他人參與打斗等客觀情節(jié),準確判斷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zhì)?!?/p>

具體到此次事件,一方面,從互毆的認定角度而言,欠缺認定依據(jù)。其一,案發(fā)起因乃“熊孩子”在高鐵上的吵鬧、踢椅背等不良行為,對于這種不滿8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孩子,其監(jiān)護人應當擔負預防和制止不良行為、進行合理管教的監(jiān)護責任。其二,家長方對沖突升級具有過錯,從對孩子在公共場合的不良行為監(jiān)管不力,到被指責后率先辱罵他人,再到直接動手打人,每一次的矛盾升級點都在于家長方。其三,家長方作為有過錯一方“先動手”,且以多欺少,采用當眾掌摑的過激手段。其四,女子言語冷靜,且待工作人員來了后便坐下,體現(xiàn)了其在努力避免沖突。

另一方面,從正當防衛(wèi)的認定角度而言,答案則應是肯定的。女子正是在“熊孩子”家長動手后且其后繼續(xù)舉起水瓶意圖攻擊時反擊,反擊行為具有避免自己受到進一步侵害的主客觀性,符合正當防衛(wèi)的要件。女子的行為具有被動性和防衛(wèi)性,不同于互毆行為的主動性與不法侵害性。

警方認定“互毆”,并對女子作出行政處罰的處置,是值得商榷的。我們常常說,辦案要堅持天理、國法、人情相統(tǒng)一,就是說,不能機械地照搬法條,而忽略了其中的情與理。

被打女子表示,辦案民警花費了大約七個小時來勸她和解,但她堅持不和解,要求秉公執(zhí)法,讓家長方得到應有的處罰,這贏得了網(wǎng)友幾乎一邊倒的支持。案件已經(jīng)引起廣泛討論,有關機關更應嚴格依法界分、對相關行為作出準確認定以及公正處罰,“各打五十大板”與過于注重和解的辦案思維或許合法,但絕對不合理,不利于鼓勵人們勇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與建設法治社會的要求相悖。

寬容反擊者,也是公平正義的應有之義。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明確,適度反擊不屬于互毆,不應給予反擊者以處罰。該事件的處置結果或成為懲治“高鐵鬧”“機鬧”事件的風向標,賦予更多人站出來制止不良行為、不法侵害的勇氣,以及維護自己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決心。(作者系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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