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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戶外旅行時溺水身亡 旅行社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賠償60萬元

時間:2022-09-02 09:56:53    來源:北京青年報    

隨著游客群體的壯大、需求的增加,越來越多的旅行社涉足戶外線路的組團經(jīng)營,而戶外旅行往往非常容易發(fā)生意外事故,一旦發(fā)生意外,旅行社如何處理?

某旅行社組織了一日游活動,按照行程約定,游客到達戶外活動營地在午餐后進行自由活動。在自由活動期間,有一部分游客跟著領隊溯流而上,到達目的地時,行程安排在潭中游泳,游客廖某在游泳時不慎溺水身亡。

廖某為本次旅游組織單位某快遞公司的實習生,是某市一所高級技工學校的大三學生。家屬認為游客本人身體健康,游泳場所沒有任何救護措施,要求旅行社、實習公司和學校承擔100%賠償責任,索賠金額120萬元。

在經(jīng)過多次調(diào)解溝通后,各方對賠償問題達成了一致,旅行社承擔了主要責任,賠償金額高達60余萬。

律師普法

旅行社對旅游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朱曉生律師表示,根據(jù)我國《旅游法》的規(guī)定,旅游者與旅行社依法建立旅游合同關(guān)系,旅行社對旅游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旅行社須保障線路、景點、旅游項目、交通等經(jīng)過安全考察與評估,對旅游者進行安全告知警示,采取適當?shù)陌踩胧?、防范機制、應急預案、救助措施等。尤其對于未經(jīng)開發(fā)的天然景點,旅行社更應進行安全評估與檢測,進行事前預防,就可能發(fā)生的風險及安全注意事項對游客做出告知警示,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fā)生,并制訂應急預案。

本案中,旅行社在發(fā)現(xiàn)游客溺水后,醫(yī)護人員不能及時到場,救助不及時,處理突發(fā)事件能力不足。另外,旅行社安全警示、告知缺失,對戶外活動危險性評估與應對不足。旅行社應對其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瑕疵造成旅游者傷害后果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同時,廖某個人作為成年人,對其自身安全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應根據(jù)自身健康及身體條件參加相應活動,其對游泳溺死負有一定過錯,也應承擔部分責任。

朱曉生律師提醒,為避免類似悲劇發(fā)生,旅行社必須根據(jù)《旅游法》的要求,認真對風險評估、風險防范和救助義務等進行落實,并進行書面的安全警示,以保障旅游項目的安全實施。

標簽: 野生露營 四川省彭州市 龍門山鎮(zhèn)龍漕溝 發(fā)生意外導致溺亡 意外溺亡賠償 小眾避暑勝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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