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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安居寶: 證券投資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3年5月)

時間:2023-05-31 16:16:36    來源:證券之星    

           廣東安居寶數(shù)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投資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資料圖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廣東安居寶數(shù)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證

券投資及衍生品交易相關信息披露行為,防范投資風險,強化風險控制,保護公

司和投資者的利益,依照《公司法》、

                《證券法》、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chuàng)業(yè)板股票上

市規(guī)則》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相關規(guī)定,并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

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證券投資及衍生品交易行為。

  第三條    本制度所述的證券投資,包括新股配售或申購、證券回購、股票及

存托憑證投資、債券投資、固定收益類或承諾保本的投資行為(國債逆回購、券

商質押式報價回購、券商收益憑證、貨幣基金等)以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

他投資行為。

  本制度所述的衍生品交易,是指遠期、期貨和期權產(chǎn)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

的基礎資產(chǎn)既可以是證券、指數(shù)、利率等標的,也可以是上述標的的組合。

  第四條    以下情形不適用本制度從事證券投資與衍生品交易規(guī)范的范圍:

  (一)參與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優(yōu)先認購權利

  (二)購買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過總股本 5%,且擬持有三年以上的證券投

資行為。

  (三)公司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并上市前已進行的投資。

  第五條    開展證券投資與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則:

  (一)公司開展證券投資與衍生品交易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性文件

等相關規(guī)定。

  (二)公司開展證券投資與衍生品交易應當遵循合法、審慎、安全、有效的

原則,控制投資風險、注重投資效益,根據(jù)公司的風險承受能力確定投資規(guī)模及

期限。

  (三) 公司開展證券投資與衍生品交易必須與資產(chǎn)結構相適應,規(guī)模適度,

量力而行,不能影響自身主營業(yè)務的正常運行。

  (四) 公司不得通過委托理財?shù)韧顿Y的名義規(guī)避重大資產(chǎn)收購或者重大對

外投資應當履行的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或者變相為他人提供財務資助。

  第六條 公司證券投資與衍生品交易的資金來源為公司自有資金,不得使用

募集資金直接或者間接進行證券投資與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證券投資與衍生品交易的決策權限

  第七條   證券投資與衍生品交易的決策權限:

  (一)證券投資總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jīng)審計凈資產(chǎn) 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

  (二)審議投資總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jīng)審計凈資產(chǎn) 1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過

批準。

  (三)未達到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權限的證券投資,由董事長審議批準。

  (四)衍生品交易總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jīng)審計凈資產(chǎn) 50%以上且絕對金額超

過 5000 萬元人民幣的衍生品投資,以及公司與關聯(lián)人之間進行的衍生品關聯(lián)交

易,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五)除應由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衍生品交易外,公司進行衍生品交易均需

提交董事會審議批準。

  第八條   公司因交易頻次和時效要求等原因難以對每次證券投資履行審議

程序和披露義務的,可以對未來十二個月內證券投資范圍、額度及期限等進行合

理預計,投資額度金額達到董事會審議批準權限的,應當在投資之前經(jīng)董事會審

議通過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證券投資額度達到股東大會審議權限的,應當

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相關額度的使用期限不應超過 12 個月,期限內任一時點的交易金額(含前

述投資的收益進行再投資的相關金額)不應超過證券投資額度。

  第九條    公司因交易頻次和時效要求等原因難以對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審

議程序和披露義務的,可以對未來十二個月內衍生品交易的范圍、額度及期限等

進行合理預計,額度金額超出董事會權限范圍的,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相關額度的使用期限不應超過 12 個月,期限內任一時點的交易金額(含前

述投資的收益進行再投資的相關金額)不應超過衍生品交易額度。

  第十條    公司與關聯(lián)人之間進行證券投資的,還應當以證券投資額度作為計

算標準,適用公司章程涉及的關聯(lián)交易的相關規(guī)定。

  第十一條    公司從事衍生品交易,應當提交董事會審議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

義務,獨立董事應當發(fā)表意見。

  第十二條 公司進行證券投資的,應當以本公司的名義設立證券賬戶和資金

賬戶進行證券投資,不得使用他人賬戶或向他人提供資金進行證券投資。

            第三章 證券投資與衍生品交易管理

  第十三條    公司董事長在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簽署證券投資與衍

生品交易相關的協(xié)議、合同。董事長根據(jù)相關證券投資與衍生品交易的投資類型

指定相關部門對證券投資與衍生品交易事項進行研究、洽談、評估,執(zhí)行具體操

作事宜。

  第十四條    公司財務部負責證券投資與衍生品交易事項資金的籌集與使用

管理,并負責對證券投資與衍生品交易事項相關資金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公司審計部門負責對證券投資與衍生品交易事項的審計與監(jiān)督,

審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風險控制情況。每個會計年度末應對證券投

資與衍生品交易項目進行全面檢查,并根據(jù)謹慎性原則,合理的預計各項證券投

資與衍生品交易可能發(fā)生的收益和損失,并向審計委員會、董事會報告。對于不

能達到預期效益的項目應當及時報告公司董事會。

  第十六條    獨立董事應就衍生品交易事項的相關審批程序是否合規(guī)、內控程

序是否建立健全、對公司的影響等事項發(fā)表獨立意見。

     第十七條    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證券投資與衍生品交易信息的對外公布,其

他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知情人員,非經(jīng)董事會書面授權,不得對外

發(fā)布任何公司未公開的證券投資與衍生品交易信息。

     第十八條    公司從事衍生品交易的,應當合理配備投資決策、業(yè)務操作、風

險控制等專業(yè)人員,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yè)機構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報

告。

  公司從事衍生品交易的,原則上應當控制現(xiàn)貨與衍生品在種類、規(guī)模及時間

上相匹配,并制定切實可行的應急處理預案,以及時應對交易過程中可能發(fā)生的

重大突發(fā)事件。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針對各類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對手設定適當?shù)闹箵p限

額,明確止損處理業(yè)務流程,并嚴格執(zhí)行止損規(guī)定。

  公司相關部門應當跟蹤衍生品公開市場價格或者公允價值的變化,及時評估

已交易衍生品的風險敞口變化情況,并向管理層和董事會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

權執(zhí)行情況、衍生品交易頭寸情況、風險評估結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虧狀況、

止損限額執(zhí)行情況等內容的風險分析報告。

              第四章 證券投資與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條    公司按照中國證監(jiān)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guī)定,及時披露公

司開展證券投資及衍生品業(yè)務的相關信息。在定期報告中對報告期內的證券投資

和已經(jīng)開展的衍生品交易情況進行披露。

     第二十一條    公司董事會持續(xù)跟蹤證券投資與衍生品交易的執(zhí)行進展和投

資安全狀況,如出現(xiàn)投資發(fā)生較大損失等異常情況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

     第二十二條    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價值減值與用于風險對沖的資產(chǎn)(如

有)價值變動加總,導致合計虧損或者浮動虧損金額每達到公司最近一年經(jīng)審計

的歸屬于公司股東凈利潤的 10%且絕對金額超過一千萬元人民幣的,公司應當及

時披露。

     第二十三條   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規(guī)定,致使公司遭受

損失的,應視具體情況,給予相關責任人以處分,相關責任人應依法承擔相應責

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證券投資與衍生品交易行為。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中所稱“以上”、“以下”都含本數(shù);“低于”、“多

于”不含本數(shù)。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制定,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開始實施,

修改時亦同。

                          廣東安居寶數(shù)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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