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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川智能: 超額業(yè)績激勵基金計劃

時間:2023-04-23 23:09:34    來源:證券之星    

           江蘇本川智能電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江蘇本川智能電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長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效激勵機制,充分調動公司管理團隊的工作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有效結合公司利益、股東利益

和個人利益,提高公司的經營效率,確保公司發(fā)展戰(zhàn)略和經營目標的實現(xiàn),根據有關規(guī)定,

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江蘇本川智能電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額業(yè)績激勵基金計劃》

                                    (以下簡

稱“本計劃”)。

  第二條 本計劃自 2023 年度開始執(zhí)行,實施周期暫定為 3 年,即考核年度為 2023 年-2025

年。本計劃以“凈利潤”作為考核指標,由公司董事會負責激勵基金的提取、分配和使用。

  第三條 公司經營存在管理風險、市場風險、行業(yè)風險等,本計劃不構成公司對投資者關

于業(yè)績預測的實質性承諾,公司鄭重提示廣大投資者全面看待公司業(yè)務存在的機遇和風險,

審慎決策、理性投資。

  第四條 本計劃作為公司現(xiàn)有薪酬管理制度之補充,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與公司

現(xiàn)有薪酬管理制度并行實施。

                  第二章 參與對象范圍

  第五條 本計劃的參與對象包括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

他核心員工,其中,參與對象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如下:

 序號         姓名                      職務

  注 1:本計劃實施周期內,參與對象可能存在變動,由公司董事會確定,以實際執(zhí)行情況為準。

  注 2:本計劃實施周期內,參與對象須于公司(含子公司)任職,并與公司(含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或

受公司(含子公司)聘任。

   第六條 本計劃實施周期內,參與對象出現(xiàn)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相關情形發(fā)生之日起,取

消參與本計劃的資格:

   (一)被中國證監(jiān)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二)被中國證監(jiān)會立案調查或予以行政處罰或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三)被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四)具有《公司法》規(guī)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五)因泄露機密、貪污、盜竊、侵占、受賄、行賄、失職或瀆職等違反國家法律、法

規(guī)的行為,或違反公序良俗、職業(yè)道德和操守的行為給公司(含子公司)利益、聲譽和形象

造成嚴重損害的;

   (六)公司董事會認定的不能參與本計劃的情形;

   (七)相關監(jiān)管機構認定的不能參與本計劃的情形;

   (八)相關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不能參與本計劃的情形。

                         第三章 激勵基金提取

   第七條 本計劃激勵基金的計提方式如下:

   Bn=En×3%+(En-En-1)×15%,若某一考核年度 En 小于或等于 En-1,則該考核年度不得

計提激勵基金。

  注 1:上述“Bn”為第 n 年可計提的激勵基金金額;

  注 2:上述“En、En-1”分別為第 n 年、第 n-1 年經審計的計提激勵基金前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如 2023 年度可

計提的激勵基金金額=2023 年度凈利潤×3%+(2023 年度凈利潤-2022 年度凈利潤)×15%;

  注 3:若某一考核年度公司合并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則該考核年度不得計提激勵

基金;

  注 4:若某一考核年度滿足激勵基金提取條件的,由公司董事會結合屆時情況確定實際提取的激勵基金金額,且不得超

過當期可提取的激勵基金額度。

  第八條 本計劃實施周期內,因會計政策調整或會計差錯導致對公司以前期間合并財務報

表進行追溯調整的,公司董事會應當重新計算前期可計提的激勵基金額度,結合前期已提取

的激勵基金情況,差額部分于確定進行追溯調整當期計算可計提的激勵基金額度時相應補提

或扣減。

  第九條 本計劃考核年度提取的激勵基金依據權責發(fā)生制計入當期成本費用。

                 第四章 激勵基金使用

  第十條 根據本計劃提取的激勵基金以經營責任為基礎,以業(yè)績貢獻度為考核進行分配,

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認購公司員工持股計劃份額;

  (二)年度績效獎金發(fā)放;

  (三)公司董事會批準的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其他用途。

  公司董事會負責決策激勵基金提取、分配和使用事項。

                  第五章 決策機構

  第十一條 股東大會作為實施本計劃的最高決策機構,行使以下職權:

  (一)審議批準《超額業(yè)績激勵基金計劃》;

  (二)審議批準本計劃有關激勵基金提取內容的修訂;

  (三)其他須經股東大會審議的事項。

  第十二條 公司董事會作為實施本計劃的最高管理機構,行使以下職權:

  (一)審議批準《超額業(yè)績激勵基金提取方案》;

  (二)有關規(guī)定明確須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的事項除外,其他須經公司董事會審議的事

項,包括但不限于確定參與對象范圍、激勵基金使用或相應修訂有關內容。

  第十三條 公司監(jiān)事會作為實施本計劃的監(jiān)督機構,行使以下職權:

  (一)監(jiān)督激勵基金提取、分配和使用方案的制訂及實施;

  (二)與實施本計劃有關的其他監(jiān)督權。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計劃涉及的財務、會計處理及稅收,按有關財務制度、會計準則、稅務制度

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本計劃終止實施:

  (一)因相關政策變化導致本計劃無法實施的;

  (二)公司申請破產、清算、解散的;

  (三)公司出現(xiàn)嚴重經營困難,董事會決議終止本計劃的;

  (四)市場發(fā)生重大變化或公司發(fā)生其他重大事項,董事會決議終止本計劃的;

  (五)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需要終止本計劃的情形。

  第十六條 本計劃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計劃如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發(fā)生沖突的,以后者為準。

  第十八條 本計劃自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方可正式實施。

                        江蘇本川智能電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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